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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与护照政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融教[2011]446号)

作者:龙西中学来源:本站阅读:1277时间:2012-01-09

 

融教[2011]446号  
各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职业学校、市直学校、教师进修学校: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教师,教职工请销假与护照政审严格实行“集中收件、集中审批、集中发件”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请销假审批与护照政审一律定在每周三下午由人事科收件,统一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件于下周一下午统一领取,否则,不予受理。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签署“情况属实、同意请假XX天,从X月X日至X月X日止”的意见后上交;申请护照与通行证的政审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政审意见后上交。不按要求填写的一律退回。
三、各类请假上报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请病假的原则上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相关证明: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就诊发票;住院病人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书、住院的病历、疾病证明、就诊发票。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学校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2)请分娩假的晚婚晚育为六个月,分两个阶段办理:第一阶段(前90天)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第二阶段(后90天)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上环证明或剖宫产证明。非晚婚晚育假期90天,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以及孩子出生证。需请产前假的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手册。(3)请流产假的需提供上述医院出具的证明。(4)请婚假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双方的身份证。
四、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请各校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并告知本校教职员工。
                                         
 
 
 
福清市教育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局班子成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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