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作者:龙西中学来源:本站阅读:5165时间:2014-03-05
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进修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强化教职工队伍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在贯彻执行《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融教〔1999〕094号)、《关于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的补充通知》(融教〔2005〕209号)、《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与护照政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融教〔2011〕446号)等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教职工考勤请销假制度强调以下几点要求:
一、请假要及时。凡需请假者,原则上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移接手续离校。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向学校主要领导请假,但事后原则上应在一周内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本人到学校办理续假手续。
二、销假要及时。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经教育局人事科批假的,假毕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报教育局。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请续假手续而无故不到岗的教师,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岗。
三、请假材料要完整。(1)请病假的原则上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相关证明:门诊病人需提供门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就诊发票;住院病人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书、住院的病历、疾病证明、就诊发票。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学校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2)请分娩假晚婚晚育的为六个月,分两个阶段办理:第一阶段(前90天)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第二阶段(后90天)的需提供第一阶段请假条、独生子女证、上环证明或剖宫产证明。非晚婚晚育的假期为90天,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以及孩子出生证。需请产前假的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手册。(3)请流产假的需提供上述医院出具的证明。(4)请婚假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双方的身份证。(5)公派外出培训、学习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校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把关要严格。各校对请假要严格把关,请假条要签注明确的意见(如:“情况属实、同意请假XX天,从X月X日至X月X日止”),要重点审核其请假事由是否属实、请假期限是否合理,对一时难以确认是否属实的要派人调查,尤其是对教职工有反映的弄虚作假者,在查实后要坚决不予请假,并严肃批评教育。对已经办理请假手续并已离岗的教职工,一旦查实属弄虚作假者,请假时间视为旷工。
五、考勤情况要公示。各校要实行考勤签到登记制度,按月统计本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并公示,尤其对一学期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教职工要注明请假的事由、去向等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同时要做好本校教职工考勤资料的收集、登记、存档备查。
请各校务必按照要求严格遵照执行,市教育局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对考勤管理规定执行不力或谎报、隐报情况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福清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福清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病假探视表》
《福清市中小学、幼儿园不在岗人员自查表》
福清市教育局
2014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