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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的补充规定

作者:龙西中学来源:本站阅读:4792时间:2010-12-29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有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和《福建省基础教育课改实验区2005年初中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经研究,对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本学期内尚未撤消处分的学生,本学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不能为优或良。
二、因考试舞弊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本学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不能为优或良。
三、体育与健康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本学期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不能为优或良。体育与健康成绩由体育与健康教育课成绩、体育课外活动成绩(《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与学生出勤和学习态度、进步程度等三方面组成。(详见福州市初中体育与健康成绩考核与评价办法)平均达60分,即为合格,70分为良好,85分为优秀。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控制“优”比率在20%左右,“良”(包含“优”)比率在80%以上。
五、对学生评价为“不合格”的须经班级评定小组给出不合格理由并有全体签字,再提交学校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送市教育局备案。
六、素质报告单有更改的必须集体通过并保存原件备查。
七、除非有极突出的事例,给分的项目,如热爱祖国等应当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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