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4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数的通知
作者:龙西中学来源:本站阅读:4883时间:2014-09-12
福 清 市 教 育 局
融教〔2014〕250号
关于报送2014年秋季学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数的通知
各有关中小学: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现就做好2014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及补助生活费相关数据的填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填报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寄宿制学校,非寄宿制学校不需要填报。寄宿生条件应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08]98号)的有关规定界定,即不管任何原因,没有住在校内的学生,均不能算为寄宿生,没有寄宿生的学校,均不能算为寄宿制学校。
二、请各有关中小学组织人员对本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寄宿生,逐一摸底、核实,做到不多报、不漏报、不谎报,确保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各校应将寄宿生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认真填报《2014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及生活补助费情况统计表》、《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花名册》和《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寄宿生花名册》,其中,单位负责人栏由校长签字并对表格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农村中心小学所属的完小校及教学点有寄宿生的也应逐校单独填报。
三、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寄宿生应提供经学校审核并加盖学校公章的低保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按《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寄宿生花名册》的名单顺序装订成册。
四、各有关中小学务必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填报好的两册一表的电子文档发送到计财科邮箱,邮箱地址:fqjyjjck@163.com。纸质两册一表(要签字盖章)和低保证复印件于2014年9月26日前送教育局计财科。
五、各有关中小学 “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的寄宿生信息必须与此次报送的数据一致。
附表:
1、2014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及生活补助费情况统计表
2、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花名册
3、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寄宿生花名册
福清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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